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应载明哪些内容
    根据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《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》,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应载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:

1.双方法定代表人姓名、地址、联系电话、邮政编码(或代理人姓名、身份证号码、联系电话);

2.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块、取得方式、使用年限、国有土地使用证号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;

3.合同标的物楼号、用途、建筑面积、土地面积、土地使用年限;

4.合同标的物售价、预付定金及最后付款时间与方式;

5. 合同标的物交付时间、地点与相关证书,如《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》;
6.合同标的物的管理;

7.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的事宜;

8.双方违约责任及发生争议后的解决方式。

    此外,双方所签合同还应有两份附件:《房屋状况》与《付款方式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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